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策执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洛浦县慕士塔格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策执终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洛浦县慕士塔格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洛浦县拜什托格拉克路001号。法定代表人艾合麦提托合迪·伊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策勒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飞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洛浦县慕士塔格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与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我院(2014)策民一初字第7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即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水泥货款14066元、案件受理费152元、申请执行费114元,共计14332元,交付于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申请人申请我院执行的案件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策民一初字第7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布来克木买买提明审判员 李   惠   明审判员 阿 卜 杜 加 帕 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晓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