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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89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