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贾春莲与黄国金、怀来县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出并查证:被执行人黄某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80587元(案件标的750000元,诉讼费11398元,执行费11250元,判决生效日2014年11月4日至执行扣划之日2015年1月1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0%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939元)。此款项从黄某享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中提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阳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