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如厂与张汝凯、王少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厂,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张如厂,农民。被执行人:张汝凯,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少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从华,农民。张玉录与被告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凯、王从华、王少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汝凯、王从华、王少东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