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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黄商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黄商初字第0124号原告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55-2902。法定代表人董汝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蒋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宇明审 判 员  徐双鹰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