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兆忙与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忙,刘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刘兆忙,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庆松,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东,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荣球。原告刘兆忙诉被告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忙的委托代理人高庆松、被告刘建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荣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兆忙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刘建东与我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官湖镇东坊村官坊路南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我,作价100000元。2013年8月15日,我向被告刘建东支付转让宅基地款72000元。被告刘建东随后反悔不同意转让,并拒绝返还我已经支付的款项。我也发现被告刘建东转让的宅基地没有任何手续,且单纯的宅基地也不允许买卖。我向被告刘建东催要已经支付的款项,被告刘建东于2013年10月29日给我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保证分期偿还。此后被告刘建东通过他人偿还我40000元,剩余32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上述欠款3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建东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所转让的宅基地符合政府规划,可以依法转让,是原告刘兆忙违约在先。我考虑双方是亲邻关系,同意解除宅基地转让协议,放弃向原告主张违约金20000元。我经案外人刘兆平偿还5000元、经刘森林两次偿还35000元,2013年秋天委托我家属宋凤侠,交付给原告刘兆忙家属贾秀10000元。至此,我已经累计偿还原告刘兆忙50000元,现在仅欠22000元。如原告也认可欠款数额为22000元,我同意尽快返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原告刘兆忙与被告刘建东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今有刘建东宅基地转让刘兆忙,宅基地坐落于东坊村官坊路南,宅基地东至刘林东西至刘朋;南至厂地,东西宽于刘林东各一半(约10.1米),南北长16米(活动长度于刘朋院子一致)。经双方协商以十万元价格转让给刘兆忙。建房时土地局费用、规划费用、村里费用由刘建东全部负责,刘兆忙一律不负责任。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反悔违约金两万元。签字:刘建东(指印)刘兆忙(指印)证明人:……2013年8月6日”。原告刘兆忙提供的还款计划载有:“今欠刘兆忙购宅基地款柒万贰仟元(72000元),分四次还清。第一次在2013年11月5号还15000元,第二次在2013年11月30号还20000元,第三次在2013年12月16号还20000元,第四次在2013年12月30号还17000元。刘建东2013年10月29号证明人刘森林”。该还款计划背面有打印字样“宅基地转让合同刘兆忙转让刘建东宅基地,因经济情况,现转给张明,具体内容以刘建东与刘兆忙转让合同为准签字年月日”。被告刘建东通过刘兆平、刘森林共计偿还4万元均无异议,原告刘兆忙不认可被告刘建东通过各自家属交付的1万元。原告就欠款向被告索要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宅基地转让合同、还款计划各一份、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原、被告就双方达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反悔后,被告刘建东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还款计划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刘建东应按照计划履行偿还欠款72000元的责任。关于被告刘建东已经偿还的数额,原告仅认可偿还4万元,被告刘建东另外1万元系通过其家属转交给原告刘兆忙家属抗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3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兆忙欠款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