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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2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把祖峰、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把祖峰,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七民初字第20492号原告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蕴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甘肃省机械设备仪表成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把祖峰,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被告XXX,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原告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捷公司)诉被告把祖峰、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把祖峰、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劲捷公司诉称,2011年2月18日和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把奉禄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由原告向把奉绿销售“厦装”牌装载机二台,合同约定售价为315000元,总价款为630000元。2011年2月18日把奉禄向原告支付首付款7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把奉禄交付标的物“厦装”牌装载机二台(型号X2657~1,整机编号:5AZJ8786、5AZK8828发动机号:12102161302、12102162637)。合同约定把奉禄应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贷款560000元。2013年6月把奉禄因意外不幸离世,2013年7月3日原告与把奉禄的儿子把祖峰及XXX签订了补充协议,把祖峰和XXX自愿继续承担并履行把奉禄与原告所签订的“厦装”装载机买卖合同,并偿还把奉禄所欠原告的货款。而把奉禄和被告于2011年2月18日至2014年1月25日共支付原告租金480000元,被告现欠原告逾期货款1500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贷款150000元、配件款179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把祖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X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和2011年5月19日原告劲捷公司与把奉禄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由原告向把奉绿销售“厦装”牌装载机二台,合同约定售价为315000元,总价款为630000元。2011年2月18日把奉禄向原告支付首付款7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把奉禄交付标的物“厦装”牌装载机二台(型号X2657~1,整机编号:5AZJ8786、5AZK8828发动机号:12102161302、12102162637)。合同约定把奉禄应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贷款560000元。2013年6月把奉禄因意外不幸离世,2013年7月3日原告劲捷公司与把奉禄的儿子(即被告把祖峰)及被告XXX签订了补充协议,把祖峰和XXX自愿继续承担并履行把奉禄与原告所签订的“厦装”装载机买卖合同,并偿还把奉禄所欠原告的货款。而把奉禄和被告于2011年2月18日至2014年1月25日共支付原告租金480000元,被告把祖峰、XXX现欠原告劲捷公司逾期货款150000元及配件款1790元一直未付,遂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还款明细、配件销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劲捷公司与被告把祖峰、XXX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数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把祖峰、XXX给付原告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配件款1790元。二、被告告把祖峰、XXX给付原告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136元、保全费1289元,由被告把祖峰、XXX共同承担。以上款项共计197215元,被告把祖峰、X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