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志安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094号原告许志安,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黎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968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安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志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芹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