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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霞与被告吴天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吴天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晓霞,女,汉族,1977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建民,男,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仑,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原告张晓霞诉被告吴天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原告说明系自己将被告的姓名起诉错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霞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张晓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益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