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学全、张金莲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学全、张金莲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5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35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