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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10-1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李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A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105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系被告李某某之夫)。被告朱某丙。被告朱某丁。被告朱某A。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