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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前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宁花彩与王聚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花彩,王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前保字第3号申请人:宁花彩。被申请人:王聚田。申请人宁花彩与王聚田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宁花彩丈夫周进昌与被申请人王沛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进昌伤亡。因被申请人王沛旭驾驶车辆在其父王聚田名下,车牌号为冀E×××××,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冀E×××××)转移,故申请南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聚田名下的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我自愿提供担保,如果扣押错误我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宁花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人民币担保20000元。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聚田所有的比亚迪牌车号为冀E×××××轿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国     景     芳助理审判员 朱     丽     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