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于航与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航,吉林省建筑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1号原告于航,男,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戴昕,校长。原告于航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不在本院所在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于航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于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