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委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钟名学与被执行人魏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名学,魏林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委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钟名学,男,51岁。被执行人魏林熙,男,47岁。申请执行人钟名学与被执行人魏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林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大额存款情况,且被执行人魏林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林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名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钟名学的债权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