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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贲秀东诉被告董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秀东,董国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号原告:贲秀东,女,汉族,1959年10月26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龙光委十三组。被告:董国风,女,汉族,1964年4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贲秀东诉被告董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秀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贲秀东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