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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