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周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国,男。被告周光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周光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光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光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巨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