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邬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湘东区腊市镇明塘村大沙塘**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邬某来到本市市区金典城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楚萍店一楼的大厅内进行博彩游戏。因输了钱,邬某用脚将大厅内的一台福彩投注机的屏幕踢坏。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彩投注机被损坏的价值为1150元。2、2014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邬某来到金典城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楚萍店一楼的2号包厢内进行博彩游戏。因输了钱,邬某坐在凳子上用脚将包厢内的两台福彩投注机的屏幕踢坏。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台福彩投注机被损坏的价值共计480元。3、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邬某来到本市市区萍矿菜市场附近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昭萍店的二楼包厢内进行博彩游戏。因输了钱,邬某用脚将包厢内的一台福彩投注机的屏幕踢坏。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彩投注机被损坏的价值为240元。4、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邬某来到金典城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楚萍店一楼的4号包厢内进行博彩游戏。因输了钱,邬某坐在凳子上用脚朝其身前的福彩投注机的屏幕踹了几脚,将屏幕踹碎后离开现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彩投注机被损坏的价值为3300元。5、201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邬某来到萍矿菜市场附近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昭萍店的二楼进行博彩游戏。因输了钱,邬某坐在凳子上用脚朝其身前的福彩投注机踹了数脚,将屏幕踹至黑屏后离开现场。经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彩投注机被损坏的价值为1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曾某、周某峰证言、邬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萍安价鉴字(2014)206号关于被损坏中福在线彩票机维修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证、关于维修萍乡市中福在线销售厅投注机的情况说明、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邬某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4年8月10日中午,后埠派出所民警在中福在线昭萍店内将被告人邬某抓获。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五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樊雨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远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