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劲,董事长。被告彭闻。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闻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陆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芳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