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_于建平、于建平与:王树歧、王树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平,王树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于建平,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前苗村。被告:王树歧,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平与被告王树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于建平承担。审判员 韩景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冠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