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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锋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钟秋凤、周道国诉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秋凤,周道国,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锋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钟秋凤。原告周道国。系钟秋凤之夫。被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昌彬,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才慧,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秋凤、周道国诉被告广安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秋凤、周道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秋凤、周道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秋凤、周道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钟秋凤、周道国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奎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