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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郑丽娟,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丽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郑丽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督字第33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