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燕与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