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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法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素容、李兆军等与宗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容,李兆军,刘洪利,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法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李素容。申请执行人李兆军。申请执行人刘洪利。被执行人宗志强。申请复议人李素容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法执字第46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宁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宗志强和李素容于2014年2月17日离婚,而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债务是在2013年1月27日形成,该债务是宗志强和李素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其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债务是宗志强和李素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该债务是家庭共同债务。裁定驳回了李素容的异议请求。李素容复议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李素容与宗志强由于多种原因,在2010年9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李素容不知情,并且李素容、宗志强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管理,所以宗志强的债务李素容没有偿还责任。2、2014年5月20日李素容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款50000元,而李素容、宗志强已经于2014年2月17日离婚,这笔钱是李素容个人工资所得(有工资折为证),是为两个孩子上学存的学费,没有了这笔钱将导致李素容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3、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源于秦皇岛市博辉建筑有限公司在南戴河白玉庄村锅炉房的工程,该工程中博辉建筑公司目前仍欠宗志强工程款42万元,以致宗志强无法正常付给工人劳动报酬,李兆军、刘洪利劳动报酬47000元,赵某、张某等人劳动报酬210000元。宗志强本人债权大于债务,其本人完全有偿还债务能力,李素容不应负任何连带偿还债务责任。4、抚宁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227条来审查异议,李素容是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案外人,不是利害关系人。综上,抚宁法院裁定冻结李素容的银行存款50000元是错误的,请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抚宁法院(2014)抚法执字第467-1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李素容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43×××18)存款50000元的冻结。李素容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定期存单等证据。本院查明,李兆军、刘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4年5月26日,抚宁县法院作出的(2014)抚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宗志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兆军、刘洪利欠款47000元。判决生效后,宗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23日李兆军、刘洪利申请执行,抚宁县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抚宁县法院经西河南边防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宗志强户籍与李素容户籍在一户,又查明李素容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50000元存款,抚宁县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依照(2014)抚执字第4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李素容银行存款50000元。另查明,宗志强和李素容于2014年2月17日协议离婚。2014年5月20日李素容在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抚宁县法院执行的李兆军、李洪利诉宗志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抚宁县法院以李素容与宗志强的户籍在一户及李素容是被执行人宗志强妻子的事由,冻结李素容的银行存款50000元,李素容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是针对案件执行标的提出的,抚宁县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法执字第467-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褚晓峰审判员  张培刚审判员  温代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