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龙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83号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被告吴龙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桂荣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由法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记员李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