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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建申与郭洪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申,郭洪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刘建申。委托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洪伟。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茹。原告刘建申与被告郭洪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7元,由原告刘建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