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木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建申与郭洪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申,郭洪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刘建申。委托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洪伟。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茹。原告刘建申与被告郭洪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7元,由原告刘建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