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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音、方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音,方舟,周小艳,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音。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舟。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小艳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美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小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小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小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上诉人方音、方舟、周小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红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