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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占林与张占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占林,张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史占林,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张占一,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1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占一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ZZ3**的小型轿车依法进行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为一年,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现因被执行人张占一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1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占一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ZZ3**的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