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执民字第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俞成东与陈忠平、冯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成东,陈忠平,冯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宁执民字第603-4号申请执行人:俞成东,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忠平,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冯勤,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成东与被执行人陈忠平、冯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勤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长岭路64幢10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奉房01-48920号、土地使用权证书:41856号】。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5年1月8日周小军(身份证号码:××)以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3)甬宁执民字第60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冯勤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长岭路64幢103室的房地产的查封及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被执行人冯勤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长岭路64幢103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小军所有。三、买受人周小军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