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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法春、徐云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朱法春,徐云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15-2号2幢第22层2205室。法定代表人:滕荷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莺,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法春。被告:徐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法春、徐云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法春、徐云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浙江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