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刘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刘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贤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刘贤刚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