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任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任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656-1号原告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任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博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高密市支行的存款10万元整。冻结被告高密市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