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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苏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