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苏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