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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0104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云峰(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塔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兵,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新国(特别授权),办事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