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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韩世新与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新,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韩世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大黄山煤矿山。法定代表人宋导成。申请执行人韩世新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农六法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1318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