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4650号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培训中心A415室。法定代表人李枝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军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京华耐建筑陶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选萍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