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梅与被执行人潘冲杰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3-268号被拘留人潘冲杰,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梅与被执行人潘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冲杰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稷民化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潘冲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