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高真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高真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国,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迪,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真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真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