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但昭巨、陈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但昭巨,陈学,但林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但昭巨,被执行人陈学,被执行人但林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但昭巨、陈学、但林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但昭巨所有的房屋(权证号码:岸200900xx、新2007135**、新2007135**、新2007135**、新2007135**),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但昭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但昭巨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