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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二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与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彦彬。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郁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申请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春韵五金机械厂撤回对被申请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唐 强审 判 员  徐俭玲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丽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