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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辛洪斌、王建超、郭玉敏、徐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波,辛洪斌,王建超,郭玉敏,徐天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黄建波,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辛洪斌,农民。被告:王建超,农民。被告:郭玉敏,农民。被告:徐天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波诉被告辛洪斌、王建超、郭玉敏、徐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波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建波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翔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