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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卢百学、李向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杰被申请执行人:卢百学被申请执行人:李向革申请执行人王春杰与被申请人卢百学、李向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建黑民初字第04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李向革、卢百学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