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磊与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磊,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廖磊。被告苏正清。被告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正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磊与被告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廖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