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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磊与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磊,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廖磊。被告苏正清。被告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正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磊与被告苏正清、四川省青云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廖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