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锁商初字第10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方平、徐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方平,徐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锁商初字第10号-1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负责人胡庆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行长。被告李方平,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徐传军,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李方平、徐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方平、徐传军名下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方平、徐传军名下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鲁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