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甲。原告��某与被告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卓某乙。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时至今日已近一年,双方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卓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邻里中心506幢1单元202室。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卓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及卓某乙的户口页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关于子女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由卓某甲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定支持500元/月。综上,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卓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卓某乙由被告卓某甲抚养,原告杨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抚养费5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文举书 记 员 徐 驰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