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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利,薛爱连,刘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勇利,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薛爱连,女,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存敏,男,195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西民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利、薛爱连、刘存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勇利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