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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行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叶剑安、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叶剑安,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剑安,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华,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2014)武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剑安���刘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XX)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