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后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后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发卫,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蒙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发卫、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某。婚前,原告在外地上学,被告在乌拉特后旗上班,双方见少离多,缺少交流,导致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在婚后一年多的大部分时间里,原告又在呼市电力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共处的时间原本不多,双方反却不能亲近相处,性格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不深厚的感情基础不断受到伤害。2014年3月,双方曾协议离婚,被告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后因原告怀孕6个多月,一直未来得及办理离婚手续。此后,原、被告之间感情未能向好发展,矛盾与冲突不断,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现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下:1、准予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其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中山路附近丰泰金翡丽B栋房屋一套)。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经自由恋爱,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并不致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完全是在赌气,并没有考虑到离婚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孩子的生活及健康成长。被告不否认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情感上有一些隔阂,但完全是在正常可控的范围内,远没有原告所述的那样严重。关于离婚协议的事情,是出于双方争吵后的赌气行为,不能代表原、被告双方的真实理智的想法。在最后一次小的摩擦后,原告虽与被告分居,但被告仍能感受到双方彼此间的牵挂。基于上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6日经乌后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某。结婚至今,原、被告双方无大的矛盾与冲突,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理应本着对感情、家庭、子女、社会负责的态度精心经营共同建立起的家庭,互谅互让,增进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婚后又生育一子,应当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口角发生,但并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无事实依据证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各种情形的存在,且被告不愿离婚的态度坚决,依法应予积极的引导和干预。故,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15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