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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杜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通人民陪审员  李洪静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