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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廷彦与于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彦,于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张廷彦。被告于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彦与被告于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彦撤回对被告于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廷彦负担。审判员  苗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芹 关注公众号“”